PUR聚氨酯电缆包装、运输和储存11.l 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,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,确保其不受污损。
其包装应符合铁路、公路和海运部门的有关规定。
11.2 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,在运输过程中尚应采取其它防护措施,以免散失、损坏或被盗。
11.3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需方的订货号、发货号,并明确注明“敦煌光热项目镜场使用”字样。
11.4 各种包装应能确保各低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、丢失、变形、受潮和腐蚀。
11.5 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(按GB191)。
11.6 产品各部件均应符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。
11.7 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,提供份数符合GBll022的要求。
说明:1、要求按供货清单包装发货;包装及发货清单中应注明:“首航项目镜场使用”字样。
备品备件及
裁线机专用工具单独包装发货,否则按投标方赠送接收。
2、各规格电缆应分别单独包装发运,不得混装。